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本國土執(zhí)罰決【2017】45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行為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責令停止非法占地行為,拆除建筑物657平方米;二、限15日內(nèi)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土地原貌;三、處以林地、草地、河流水面233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罰款,共計23360元人民幣。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3-15 |
| 決定機關(guān) | 本溪滿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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