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國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63****431Q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遼0604民初63號 |
| 案號 | (2021)遼0604執(zhí)10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2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國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欒鳳鐸工程款6883368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起以5814199.6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18日起以1069168.4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分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6883368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馬永強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三、駁回原告欒鳳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217元,由被告國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馬永強承擔連帶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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