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太原金博科電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裴治鋼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989449-8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瑞民二初字第222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16)贛0781執(zhí)115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7-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太原金博科電子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江西省新頓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貨款2126703.72無及其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利隨本清。二、案件受理費2766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2666元,由被告太原金博科電子有限公司、裴治綱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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