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新榮久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4152378****394J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1523民初5529號 |
| 案號 | (2019)皖1523執(zhí)89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舒城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1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安徽新榮久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0534.37元及利息(從2017年9月28日起工程信用保證金600000元,按被告承諾的月利率1.8%計算支付利息至還清該保證金之日止,計算至起訴之日利息為140000元;從2018年2月9日工程款590534.37元,按月利率2%計算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為72000元;從2018年6月21日工程款390534.37按月利率2%計算至還清該工程款之日止,計算至起訴之日利息為36000元);被告安徽新榮久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歸還利息248000元(截止到2018年11月16日),于2019年3月20日前歸還工程款250000元,于2019年4月20日前歸還工程款250000元,于2019年5月20日前歸還工程款250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歸還工程款240534.37元及利息(按照上述利息計算方式自2018年11月17日至清償之日止)。若被告安徽新榮久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任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約定還款,原告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項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二、雙方其他無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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