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晶銳康晶體(成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0069****239T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川0191民初17404號 |
| 案號 | (2019)川0191執(zhí)376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東晶銳康晶體(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KyoceraAsiaPacificPte.Ltd.(京瓷亞太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877761.7元; 二、駁回KyoceraAsiaPacificPte.Ltd.(京瓷亞太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2378元由東晶銳康晶體(成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KyoceraAsiaPacificPte.Ltd.(京瓷亞太有限公司)可在領取判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被告東晶銳康晶體(成都)有限公司可在領取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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