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國際名眾控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366****030U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津0111民初5649號 |
| 案號 | (2019)津0111執(zhí)125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3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北融米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貸款本息共計12013016.18元(截至2018年5月3日)及自2018年5月4日至欠款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及罰息(按合同約定計收);二、被告天津國際名眾控股有限公司、王書林、張喜文對被告天津北融米業(yè)有限公司上述還款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878元、公告費560元,合計94438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北融米業(yè)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天津國際名眾控股有限公司、王書林、張喜文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此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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