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國際名眾控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366****030U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津02民初982號 |
| 案號 | (2019)津02執(zhí)89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國際名眾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東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二、被告天津國際名眾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東支行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為基數,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按照編號NY010010520420170300008《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計付)、復利(以拖欠的利息為基數,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支付完畢拖欠利息之日止,按照編號NY010010520420170300008《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計付)、罰息(以逾期未償還的借款本金為基數,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實際償還完畢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編號NY010010520420170300008《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計付);三、被告中國農業(yè)機械華北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承億置業(yè)有限公司、天津眾南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華基工貿發(fā)展有限公司、楊書德、王書林對被告天津國際名眾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事項,分別在各自與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東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國際名眾控股有限公司追償;五、駁回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東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7194元,公告費600元,均由被告天津國際名眾控股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機械華北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承億置業(yè)有限公司、天津眾南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華基工貿發(fā)展有限公司、楊書德、王書林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且在上訴期內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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