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哈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吳書星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72133558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粵0104民初41403號 |
| 案號 | (2018)粵0104執(zhí)82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廣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廣州祥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含租賃期間資金占用利息)3406223元及滯納金(自2016年6月28日起,以當期到期未付租金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吳書星、賴文娟對被告廣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吳書星、賴文娟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廣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廣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決時,原告廣州祥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從拍賣或者變賣被告吳書星名下的粵AG970C車輛的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廣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決時,原告廣州祥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從拍賣或者變賣被告廣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名下的粵AP287X車輛的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五、被告廣州哈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1148534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廣州祥佳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6513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廣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吳書星、賴文娟、廣州哈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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