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綿安食藥工質行處字〔2018〕第001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對芮連科銷售不合格白酒食品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 事 人: 芮連科 (男、現年52歲、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 身份證號碼:51072419660306123X 經查明:當事人芮連科于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間,先后從綿陽市某商販處(具體姓名不詳),購進了標稱為“綿陽精豐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精豐酒業(yè)”牌、 生產日期為:2016年10月25日】“50%VOL”的大曲酒共10桶(2升/桶,數量為20升),購進價格為:8.5元/桶,購進金額為:85元,一次性付清所購貨款的方式,無進貨票據,將其購回后,在綿陽市安州區(qū)樂興鎮(zhèn)興民街下段當事人所設立的“萬眾華聯超市”進行銷售,銷售對象為周邊老百姓;2017年9月25日,綿陽市安州區(qū)食品藥品和工商質監(jiān)管理局會同“廣州金域醫(y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食品監(jiān)督抽檢人員對當事人在綿陽市安州區(qū)樂興鎮(zhèn)興民街設立“萬眾華聯超市” 所銷標稱為“綿陽精豐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精豐酒業(yè)”牌、 生產日期為:2016年10月25日】的“50%VOL”大曲酒共10桶(2升/桶,數量為20升),經“廣州金域醫(y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對其進行了監(jiān)督抽樣檢查,2017年11月7日,經廣州金域醫(y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檢驗并出具檢測報告(編號為:ZF1718336001)該“酒精度(20℃)項目不符合GB/T20822-2007要求(標簽標識值為:50%VOL,與檢測結果:32.7% VOL不相符),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該檢驗報告未提出異議也不申請復議;據當事人陳述,截至2017年12月25日,該批次不合格的“50%VOL”的大曲酒共10桶(2升/桶,數量為20升),已全部銷售出去(銷售價格為:10元/桶,銷售數量20升),貨值金額為100元,從中獲取違法所得15元;因其銷售對象具體姓名不詳,故無法召回該不合格白酒食品。 以上事實主要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白酒檢測報告、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 當事人銷售“酒精度(20℃)項目不符合GB/T20822-2007要求(標簽標識值為:50%VOL,與檢測結果為:32.7% VOL不相符)的不合格白酒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敝?guī)定,屬違法行為。 |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guī)定,結合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認識態(tài)度好,違法情節(jié)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因素,按照《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七條減輕行政處罰應當低于行政處罰的起點,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處罰起點倍數或者數額的30%;行政處罰的起點為數額的,減輕行政處罰后的金額不得低于1000元”和“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減輕行政處罰:(九)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敝?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5元(大寫:人民幣壹拾伍元整);2、處罰款1500元(大寫: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1、2、兩項相加合計:1515元(大寫:人民幣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整),上繳國庫。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1-10 |
| 決定機關 | 綿陽市安州區(qū)食品藥品和工商質監(jiān)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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