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金玉良緣酒店連鎖發(fā)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994798-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吳商初字第00821號 |
| 案號 | (2016)蘇0506執(zhí)327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11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建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蘇州吳中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本金5500000元、截至2015年10月18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共計人民幣561754.47元,及此后按照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復利。 二、若被告張建中未按期清償上述債務,則原告蘇州吳中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就被告錢琳、楊綱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蘇州市相城區(qū)元和鎮(zhèn)聚元街511號、521號、519號房產(房產證號分別為蘇房權證相城字第00007684號、蘇房權證相城字第00007685號、蘇房權證相城字第00007686號,房屋建筑面積分別為338.73平方米、291.51平方米、291.51平方米)之拍賣、變賣或折價所得價款分別在人民幣2100000元、1700000和1700000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王金芬、蘇州市金玉良緣大酒店有限公司、蘇州金玉良緣酒店連鎖發(fā)展有限公司對被告張建中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蘇州吳中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962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公告費人民幣600元,合計人民幣61562元,由原告蘇州吳中珠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628元、被告張建中、王金芬、蘇州市金玉良緣大酒店有限公司、蘇州金玉良緣酒店連鎖發(fā)展有限公司、錢琳、楊綱負擔599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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