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運政罰〔2021〕8075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0月20日18時30分,泰順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泰順縣羅陽鎮(zhèn)泰慶北路438號對浙CG2278普通客車進行了檢查,發(fā)現(xiàn)溫州交運集團泰順有限公司有違法,車輛所有人是溫州交運集團泰順有限公司。11月3日泰順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吳文杰、周志剛承辦此案。執(zhí)法人員依法取得標志牌詳情原件、公司法人身份證原件、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行駛證原件、道路運輸證原件、經營許可證原件、對夏南的詢問筆錄原件、車輛行駛軌跡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對委托人蔡肖揚的詢問筆錄原件等相關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交運集團泰順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泰順縣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1-04 |
| 決定機關 | 泰順縣交通運輸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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