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巴地稅稽罰〔2017〕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該單位在檢查所屬期間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存在少申報繳納稅款,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違法行為 |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鑒于該單位積極主動配合稅務稽查,并已全額補繳查補稅款,經巴中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決定對該單位涉稅違法行為課處罰款800000.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4-20 |
| 決定機關 | 巴中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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