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喜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崔蓮蓮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779532-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青金商終字第72號 |
| 案號 | (2015)城執(zhí)字第0222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9-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中院判決如下:一、維持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第一至第三項;二、撤銷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及訴訟費負擔部分;三、變更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青島喜盈門集團有限公司、青島盈祥工貿有限公司、崔蓮蓮、紀玉君對青島喜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42741元,由青島喜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青島喜盈門集團有限公司、青島盈祥工貿有限公司、崔蓮蓮、紀玉君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2741元,由被上訴人崔蓮蓮負擔。青島喜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青島喜盈門集團有限公司、青島盈祥工貿有限公司、崔蓮蓮、紀玉君將應負擔的訴訟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麥島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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