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石諾節(ji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羅文鋼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072302-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282民初7894號 |
| 案號 | (2017)蘇0282執(zhí)89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宜興市宇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歸還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暫算至2016年9月20日為158450.34元,此后以本金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6%上浮50%計算)。 二、宜興市宇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師費164200元。 三、宜興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石諾節(ji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文鋼對宜興市宇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臘記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與羅文鋼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629元減半收取2631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1315元,由宇輝公司、佳力公司、石諾公司、羅文鋼、臘記負擔,該款已由浦發(fā)銀行墊付,浦發(fā)銀行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宇輝公司、佳力公司、石諾公司、羅文鋼、臘記向其直接支付,宇輝公司、佳力公司、石諾公司、羅文鋼、臘記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內向浦發(fā)銀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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