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中晟智源科技產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姜杏樹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7070416-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惠商初字第01011號 |
| 案號 | (2017)蘇0206執(zhí)108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江蘇中晟智源科技產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的六個月內支付蘇州中太服務器有限公司貨款3929500元及違約金(以3929500元為基數,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95倍計算)。 二、江蘇中晟智源科技產業(yè)有限公司在支付完上述全部款項后向蘇州中太服務器有限公司書面指定國內交貨地點,蘇州中太服務器有限公司在收到交貨地點的通知后于30日內履行剩余23臺服務器(822L型9臺、812L型14臺)的交貨義務。 三、江蘇中晟智源科技產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蘇州中太服務器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125744元。 四、駁回蘇州中太服務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9795.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4795.5元,由中太公司負擔10174.5元、中晟公司負擔24621元(該款已由中太公司墊付,中晟公司應負擔部分2462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徑行支付給中太公司,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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