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合肥紅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2177****034T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0104民初7028號 |
| 案號 | (2019)皖0104執(zhí)63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童長遠、被告安徽紅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清償原告阮光忠借款本金116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阮光忠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計1450元,由阮光忠負擔75元,童長遠負擔13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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