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甬海人社罰決字﹝2019﹞2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非法使用童工;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單位使用童工違反法律規(guī)定:《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二條被認定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依據(jù):《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處理建議:對單位使用童工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7-29 |
| 決定機關(guān) | 海曙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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