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云南省第三公路橋梁工程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3080021****863G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云0802民初1402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19)云0802執(zhí)30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云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橋梁工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劉庭芝償還借款本金7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3萬元借款本金按15%年利息計算的利息98.63元、支付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按12萬元借款本金15%年利息計算的利息30575.34元、支付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7萬元借款本金15%年利息計算的利息21000元,以上本息共計121673.97元; 二、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橋梁工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劉庭芝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7萬元借款本金按15%年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劉庭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33元,由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橋梁工程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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