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金國土資罰決字〔2018〕4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非法占地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guān)責(zé)令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退還非法占用的18718.6平方米土地,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該單位非法占用的18718.6平方米建設(shè)用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幣8元處罰,共計罰款人民幣149748.8元(人民幣大寫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捌角整)。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15 |
| 決定機關(guān) | 鄭州市金水區(qū)國土資源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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