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戲江南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軍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380602-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錫濱商初字第00878號 |
| 案號 | (2018)蘇0211執(zhí)196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2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王書強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向原告華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墊款18096268.8元。 二、被告無錫強生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王書強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無錫強生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清償后,有權向被告王書強追償。 三、被告江蘇戲江南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對被告王書強的上述付款義務在10358950.15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蘇戲江南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清償后,有權向被告王書強追償。 四、駁回原告華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37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5378元由被告王書強、無錫強生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戲江南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其中被告江蘇戲江南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在77495元范圍內(nèi)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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