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桑肖彬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060058****301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6民再21號 |
| 案號 | (2018)蘇0684執(zhí)206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海門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2016)蘇0684民初第547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四項。即: 1、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借款本金5297萬元,并支付利息1206222.66元(計算至2016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計算如下: (1)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4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52%上浮50%計算; (2)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以997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70%計算、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997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70%上浮50%計算; (3)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以29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70%計算、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9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70%上浮50%計算; (4)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以1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22%計算、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22%上浮50%計算。 如果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如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則有權(quán)以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設押的抵押物(登記編號為蘇F4-0-2015-023項下財產(chǎn)在1500萬元范圍內(nèi)、登記編號為蘇F4-0-2016-013項下財產(chǎn)在2068萬元范圍內(nèi))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4、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蛟龍重工發(fā)展有限公司、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趙婷婷在承擔擔保義務后,有權(quán)向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追償。 二、撤銷海門市人民法院(2016)蘇0684民初第547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各擔保人承擔如下?lián)Ax務: (1)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有權(quán)以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質(zhì)押的(登記證編號為02******0985項下的財產(chǎn))應收款在21509334元范圍內(nèi)直接向??乒こ坦煞萦邢薰镜膫鶆杖耸杖『髢?yōu)先受償。 (2)南通蛟龍重工發(fā)展有限公司對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上述債務中,對應本金1397萬元(400萬元+997萬元)及利息及負擔的訴訟費在3000萬元最高限額內(nèi)、對應本金3900萬元(1500萬元+1400萬元+1000萬元)、利息及負擔的訴訟費在5500萬元最高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徐建對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上述債務中,對應本金1000萬元、利息及負擔的訴訟費在5500萬元最高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對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上述債務及負擔的訴訟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趙婷婷、徐建對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上述債務中,對應本金4297萬元(400萬元+997萬元+1500萬元+1400萬元)、利息及負擔的訴訟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1268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17681元由亞洲新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負擔;再審案件受理費312681元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自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