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聚賢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紅雷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866749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冀04民終2277號 |
| 案號 | (2019)冀0403執(zhí)169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3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1-0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331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河北聚賢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宋拴虎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為計算基數,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實際償還完畢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 二、維持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33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宋拴虎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臨漳縣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468元,由河北聚賢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河北聚賢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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