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館陶縣天勝環(huán)??萍加邢薰?/td>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43330****656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冀0433民初1242號 |
| 案號 | (2021)冀0433執(zhí)15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館陶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館陶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煒與被告館陶縣天勝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被告館陶縣天勝環(huán)??萍加邢薰局Ц对嫱鯚?019年2月份和2019年11月份拖欠工資20000元; 三、被告館陶縣天勝環(huán)??萍加邢薰局Ц对嫱鯚?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工資差額共26000元; 四、被告館陶縣天勝環(huán)??萍加邢薰局Ц对嫱鯚樈獬齽趧雍贤慕?jīng)濟補償金20000元; 五、被告館陶縣天勝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煒生活費5056元; 六、被告館陶縣天勝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煒加班工資1448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王煒負擔4元,被告館陶縣天勝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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