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鑫舟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春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8167****163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1281民初73號 |
| 案號 | (2017)蘇1281執(zhí)211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懷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興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支行借款本金280萬元及其利息、罰息、復利(其中利息、罰息計算至2016年12月21日為91548.58元,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按年利率14.025%計算罰息,對應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約定計收復利)。 二、被告王桂華、江蘇鑫舟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共同對被告張懷全上述判決第一項償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王桂華、江蘇鑫舟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張懷全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6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預交上訴費(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泰州海陵支行;帳號:10-201101040668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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