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合肥百家居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2139****161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皖0121民初3761號 |
| 案號 | (2020)皖0121執(zhí)15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長豐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長豐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合肥百家居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合肥市鑫永徽門業(yè)有限公司貨款136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1368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至款付清時止)。案件受理費3036元減半收取1518元,由被告合肥百家居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負擔。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義務,原告可在本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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