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港商業(yè)(上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葉國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376184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滬0101民初10217號 |
| 案號 | (2018)滬0101執(zhí)10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銳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銳港商業(yè)(上海)有限公司、新港商業(yè)(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上海新世界(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幣8,830,291.93元; 二、被告上海銳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銳港商業(yè)(上海)有限公司、新港商業(yè)(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上海新世界(集團)有限公司償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幣8,830,291.93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7,330元,由被告上海銳港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銳港商業(yè)(上海)有限公司、新港商業(yè)(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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