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聯誼不銹鋼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104116-5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91民初2651號 |
| 案號 | (2016)蘇0591執(zhí)285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聯誼不銹鋼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397800元,并賠付原告至2016年5月21日的欠息人民幣344167.73元,以及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罰息(以未還本金為基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65倍計算)。 二、如被告蘇州聯誼不銹鋼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還款,則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有權以被告許金良、查菊芬名下的位于常熟市黃河路278號A區(qū)16幢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分別在人民幣4304900元、2092900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許金良、查菊芬對被告蘇州聯誼不銹鋼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許金良、查菊芬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蘇州聯誼不銹鋼制造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蘇州聯誼不銹鋼制造有限公司、許金良、查菊芬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人民幣13657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921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63921元,由被告蘇州聯誼不銹鋼制造有限公司、許金良、查菊芬負擔(被告負擔之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號:10555301040017676。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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