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蕭秉求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818285-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穗仲案字第4720號裁決書 |
| 案號 | (2015)東一法涌執(zhí)字第0015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7-24 |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第一、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歸還借款本金94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445000元為本金,按每月1.85%的標準,自2012年8月21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ǘ┑谝?、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歸還支付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以9445000元為基數(shù),按每月5.55%的標準,自2014年10月31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ㄈ┑谝弧⒌诙簧暾埲讼蛏暾埲搜a償律師費用3萬元; ?。ㄋ模┍景钢俨觅M117785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已由申請人預繳,本會不予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請人逕付申請人); (五)第三至第六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一)、(二)、(三)、(四)項裁決確定第一、第二被申請人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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