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沂農〔飼料〕罰〔2021〕2-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 行政處罰內容 | 1、立即改正未依照規(guī)定實行飼料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違法行為;2、罰款100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01 |
| 決定機關 | 臨沂市沂南縣農業(yè)部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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