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良友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姜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787060-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京0101民初18182號 |
| 案號 | (2017)京0101執(zhí)827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青島良友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北京中谷益達貿(mào)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千二百七十八萬零六百九十一元六角九分及利息(以一千二百七十八萬零六百九十一元六角九分為基數(shù),自二Ο一六年七月六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 二、被告梁永建對被告青島良友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梁永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青島良友飲食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北京中谷益達貿(mào)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九萬八千四百八十四元,公告費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青島良友飲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梁永建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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