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自貢長征機床銷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仝捷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665023-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6973號 |
| 案號 | (2017)京0108執(zhí)114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自貢長征機床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北京航天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貨款一百五十萬元及違約金(以一百五十萬元為基數(shù),自二O一五年十月六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最高不超過十六萬五千元)。 如果被告自貢長征機床銷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八千三百元(原告北京航天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自貢長征機床銷售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適用普通程序收費標準),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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