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許昌永達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0665232-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京0102民初32643號 |
| 案號 | (2020)京0102執(zhí)1516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王永臣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前償還姜濤借款本息40萬元; 二、王永臣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償還姜濤借款本息40萬元; 三、王永臣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償還姜濤借款本息40萬元; 四、王永臣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前償還姜濤借款本息40萬元; 五、王永臣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償還姜濤借款本息40萬元; 六、王永臣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前償還姜濤借款本息80萬元; 七、王永臣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前償還姜濤借款本息80萬元; 八、王永臣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前償還姜濤借款本息80萬元; 九、王永臣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償還姜濤借款本息80萬元; 十、王永臣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前償還姜濤借款本息80萬元; 十一、許昌永達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對前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十二、若王永臣、許昌永達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額履行前述任何一項金錢給付義務(wù),姜濤有權(quán)要求王永臣立即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以4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標準,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并要求許昌永達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立即履行連帶擔保義務(wù),并直接申請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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