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余(消)行罰決字〔2019〕0217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錦隆電器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間距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余姚市譚家?guī)X東路188號的寧波錦隆電器有限公司裝配車間之間搭有鋼棚,占用防火間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給予寧波錦隆電器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余姚市工商銀行(帳號:3901310011200530143)。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余姚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2月27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27 |
| 決定機關(guān) | 余姚市市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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