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邳州市鄒莊石膏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0359563-7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382民初3711號 |
| 案號 | (2021)蘇0382執(zhí)恢98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邳州市鄒莊石膏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登(金)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為本金,自2013年8月3日起按年息18%支付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東龍宇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清償負連帶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依法向債務人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邳州市鄒莊石膏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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