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門市新會區(qū)車輛維修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70528****951W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0784民初318號、(2019)粵07民終2616號 |
| 案號 | (2020)粵0784執(zhí)52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鶴山市人民法院、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鶴山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3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陳奕洪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戴詠新償還借款本金900萬元及利息(以900萬元為本金,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時扣減已支付的100萬元)。 二、被告江門市新會區(qū)車輛維修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被告陳奕洪在上述第一項判決中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江門市新會區(qū)石化燃油加油站對被告陳奕洪在上述第一項判決中的借款本金900萬元其中的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利息(以600萬元為本金,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江門市新會區(qū)石化燃油加油站的財產不足以清償?shù)谌椗袥Q中確定的款項時,由被告陳曉峰、翟曉玲負責清償。 五、駁回原告戴詠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18190元,保全費5000元,訴訟費合共12319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陳奕洪負擔,被告江門市新會區(qū)車輛維修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江門市新會區(qū)石化燃油加油站負連帶責任。鑒定費192480元由被告江門市新會區(qū)車輛維修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1231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陳奕洪、江門市新會區(qū)車輛維修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江門市新會區(qū)石化燃油加油站應向本院補繳受理費123190元。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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