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鞏義市朗曼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隋婧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722897-8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鞏民初字第4965號 |
| 案號 | (2016)豫0181執(zhí)117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鞏義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5-04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運超與被告鞏義市朗曼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簽訂的《資金使用協(xié)議》; 二、被告鞏義市朗曼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運超借款本金一千萬元,及該款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息千分之二十計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鞏義市朗曼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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