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穗番國土規(guī)劃資罰[2017]68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guī)定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一、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679.15平方米土地;二、沒收非法占用679.15平方米平方米城鎮(zhèn)建設用地區(qū)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三、對非法占用679.15平方米農用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為13583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05 |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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