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武漢天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劉玄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068276-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鄂漢南民二初字第00323號 |
| 案號 | (2016)鄂0113執(zhí)20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武漢市漢南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武漢市漢南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劉玄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袁華林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及利息202768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從2014年1月1日計算至2014年10月31日止);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漢天捷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天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李國斌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25元及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劉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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