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品升電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56****484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0114民初9654號 |
| 案號 | (2019)粵0114執(zhí)421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東莞市品升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普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58833.09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758833.09元為基數,從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每日萬分之六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熊長貴對被告東莞市品升電子有限公司的上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858.80元,由被告東莞市品升電子有限公司、熊長貴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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