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寧地稅棲罰(2017)14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你單位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稅款所屬期)未按期申報印花稅(資金賬簿);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30日(稅款所屬期)未按期申報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購銷合同)、城市維護(hù)建設(sh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31日(稅款所屬期)未按期申報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購銷合同);2016年6月1日-2017年3月31日(稅款所屬期)未按期申報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購銷合同)、城市維護(hù)建設(sh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于2016年7月11日被認(rèn)定為非正常戶。以上違法事實,由你單位申報記錄證實,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為“無異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10 |
| 決定機(jī)關(guān) | 南京市棲霞地方稅務(wù)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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