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寧企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謝鄭成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736926-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六商初字第00425號 |
| 案號 | (2017)蘇0116執(zhí)65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陳燦、周貴月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工行六合支行截止至2016年2月21日的利息75249.63元及2016年2月22日之后按照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罰息、復利; 二、被告陳麗娟、龔后明、周華娟、合天公司、萬承公司、科恩公司、中瀚公司、寧企公司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麗娟、龔后明、周華娟、萬承公司、科恩公司、中瀚公司、寧企公司向原告清償上述款項后,有權向被告張陳燦、周貴月追償。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8元,公告費560元,合計2038元,由被告張陳燦、周貴月、陳麗娟、龔后明、周華娟、合天公司、萬承公司、科恩公司、中瀚公司、寧企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在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時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478元(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帳號: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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