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省龍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9744351-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豫0202民初2095號 |
| 案號 | (2019)豫0202執(zhí)25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南雄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為中原銀(開封杞縣)流貸字2016第000235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借款的利息、罰息、復利。(其中,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按年利率8.526%計算;罰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按罰息年利率12.789%計算;對被告河南雄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未按時支付的上述利息,原告有權按上述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二、被告河南雄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為中原銀(開封)流貸字2017第029127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299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其中,利息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年利率7.83%計算;罰息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合同約定的罰息年利率11.74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對被告河南雄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未按時支付的上述利息,原告有權按照上述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三、被告河南省龍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張四龍、江亞楠對上述兩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773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8773元,由被告河南雄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河南省龍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張四龍、江亞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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