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利辛縣永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62357****190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皖0104民初1377號 |
| 案號 | (2020)皖0104執(zhí)536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殷志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丁周軍借款本金1185764元,并支付利息96442元(利息暫計算至2018年10月22日,此后以118576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5%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殷志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丁周軍律師費38805.25元;三、被告利辛縣永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安徽易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陳玲對本判決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丁周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1122元,由被告殷志杰、利辛縣永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安徽易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陳玲共同承擔15386元,原告丁周軍承擔5736元;公告費1000元,由被告殷志杰、利辛縣永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安徽易享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陳玲共同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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