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順泰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010055****816M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湘0124民初4208號 |
| 案號 | (2021)湘0182執(zhí)35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順泰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長沙金賢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600 000元; 二、被告湖南順泰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長沙金賢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50 200元(已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后段利息以原告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15‰的標準從2019年6月1日計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趙澤安、高桂華、趙雙玲、眭成對被告湖南順泰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8日借款中600 000元本金及 187 200元利息(已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后段利息以原告未償還該筆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15‰的標準從2019年6月1日計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向原告長沙金賢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趙澤安、高桂華、趙雙玲、眭成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湖南順泰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四、湖南宏泰鎢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湖南順泰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8日借款中600 000元本金及186 300元利息向原告長沙金賢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湖南宏泰鎢業(yè)有限公司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湖南順泰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長沙金賢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5 266元,由被告湖南順泰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5 202元,被告趙澤安、高桂華、趙雙玲、眭成、連帶負擔11 672元,湖南宏泰鎢業(yè)有限公司連帶負擔11 663元;由原告長沙金賢投資有限公司負擔64元。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