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揚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00014****145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皖0311民初2669號 |
| 案號 | (2021)皖0311執(zhí)291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2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揚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省淮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754,468.9元及違約金(以1,754,468.9元為基數,自2021年5月15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至貨款付清時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270元,減半收取10,635元,由被告揚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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