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揚帆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秦亮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696637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西桃民初字第1071號 |
| 案號 | (2017)贛0103執(zhí)50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5-05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秦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深圳市華海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63442.07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按月息1%計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給付借款之日止,按月息1.5%計付;); 二、被告南昌揚帆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南昌美安實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深圳市華海投資有限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783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63430元,由三被告承擔,限隨上述款項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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