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仁林租車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31****932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0111民初37686號 |
| 案號 | (2021)粵0111執(zhí)1799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6-0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深圳市蓮馨文貿(mào)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到期租金110663.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2295.89元為本金,自2020年7月29起計付至2020年8月28日;以24591.78元為本金,自2020年8月29日起計至2020年9月28日;以36887.67元為本金,自2020年9月29日起計至2020年10月28日;以49183.56元為本金,自2020年10月29日起計至2020年11月28日;以61479.45元為本金,從2020年11月29日起計至2020年12月28日;以73775.34元為本金,從2020年12月29日起計至2021年1月28日;以86071.23元為本金,從2021年1月29日起計至2021年2月28日;以98367.12元為本金,從2021年3月1日計至2021年3月28日;以110663.01元為本金,從2021年3月29日起計至計付至上述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上述違約金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標準計算);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深圳市蓮馨文貿(mào)易有限公司支付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2021年4月5日后未到期租金405764.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05764.37元為本金,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標準,自2021年4月6日起計付至上述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三、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就上述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中所涉?zhèn)鶛?quán)對處分被告深圳市蓮馨文貿(mào)易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粵BA38331傳祺牌小型轎車(發(fā)動機號A2601KA182B0MM,車架號LNAA2AA16K5020763)、車牌號粵BA03193傳祺牌小型轎車(發(fā)動機號A2601KA262B13Q,車架號LNAA2AA17K5021226)、車牌號粵BA30312傳祺牌小型轎車(發(fā)動機號A2601KA231B1EG,車架號LNAA2AA18K5020943)、車牌號粵BA35578傳祺牌小型轎車(發(fā)動機號A2601KA271B1WJ,車架號LNAA2AA18K5022112)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四、被告賴偉堅、深圳市仁林租車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錦江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一、二項被告深圳市蓮馨文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深圳市蓮馨文貿(mào)易有限公司追償;五、駁回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9210元、財產(chǎn)保全費3225元,由被告深圳市蓮馨文貿(mào)易有限公司、賴偉堅、深圳市仁林租車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錦江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上述受理費已經(jīng)由原告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預(yù)交,原告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其應(yīng)承擔的費用直接支付給原告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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