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順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60675****992L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06民終9915號(2017)粵0606民初7964號 |
| 案號 | (2019)粵0606執(zhí)122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606民初796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六項;二、撤銷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606民初7964號民事判決第四、五項;三、上訴人廣東順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何俊雄、馬少靈支付風險報酬(計算方法:從2017年1月1日起以7532000元按月利率1%計算,直至該司以馬少靈房產為抵押物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貸款擔保額為7532000元的貸款清還完畢為止,但不超過抵押物解除抵押之日);四、駁回何俊雄、馬少靈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何俊雄、馬少靈訴求部分案件受理費48473.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共53473.7元,由廣東順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盧錫堯、何雪儀對其中的50700元承擔連帶責任;梁顯明訴求部分案件受理費48473.7元,由梁顯明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8473.70元,由廣東順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盧錫堯、何雪儀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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