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赤爾瑪詩紡織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124462-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吳江商初字第01995號 |
| 案號 | (2016)蘇0509執(zhí)853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25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赤爾瑪詩紡織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吳江市吳越農(nóng)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萬元,并償付相應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4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2.4%計算); 二、被告蘇州赤爾瑪詩紡織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吳江市吳越農(nóng)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20000元; 三、被告吳江市鑫夢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吳江佳康紡織有限公司、蘇州碧莉芙紡織有限公司、吳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吳江市興宏翔絲綢織造廠、程解明、吳根良、吳學興、仲星、計海金對被告蘇州赤爾瑪詩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兩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被告林月忠對被告蘇州赤爾瑪詩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兩項給付義務以400萬元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37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55936元,由被告蘇州赤爾瑪詩紡織集團有限公司、吳江市鑫夢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吳江佳康紡織有限公司、蘇州碧莉芙紡織有限公司、吳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吳江市興宏翔絲綢織造廠、林月忠、程解明、吳根良、吳學興、仲星、計海金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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