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州飛越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6017381-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47號 |
| 案號 | (2018)粵03執(zhí)恢50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1-1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和元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深圳發(fā)展銀行深圳國貿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4000萬元及利息、罰息及復利(利息、罰息及復利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自2004年5月22日至還款之日止計付),逾期則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福州飛越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元盛控股有限公司、張亞伶、張斐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代償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和元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追償。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10010元、保全費人民幣200520元,由被告深圳市和元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福州飛越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元盛控股有限公司、張亞伶、張斐光連帶負擔(已由原告預交,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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